江西省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发布 专用车退坡30%

2016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

为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和产业快速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我办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展改革委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精神,特制定《2016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补助对象是指2016年度在本省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登记注册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其中,个人用户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消费者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支付,省级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补助范围是指纳入2016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二、省级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以及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6年补助标准:乘用车、客车补助标准在2015年省级补助基础退坡10%,专用车补助标准在2015年省级补助的基础上退坡30%。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如下: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江西省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发布 专用车退坡30%

三、申补企业的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四、补助申报程序

(一)补助由我省境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申请。对未在我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其销售机构须在新能源汽车销售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相应的销售区域设立2家(含)以上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补助采取年初预拨方式,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全年预计销售情况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工信、财政、科技、发改四部门申报,由四部门核准后逐级联合上报至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同时抄报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经四部门组织审核并预拨补助资金。

(三)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年度终了后,生产企业提交2016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财政部清算下达的节能专项资金通知复印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销售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或委托书)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上述申报材料各四份(附电子版),逐级递交给注册地所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财政、科技、发改四部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联合本地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三部门审查合格后,于2017年4月底之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委(逾期不受理),同时抄报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四部门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五、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要科学制定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环卫、公交等公益性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力度,和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四部门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核查。

(一)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对应四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负责对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补助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回补助资金,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五)各设区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10月底前报四部门备案。

(六)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国家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